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24號原告 詹俊宥 被告 王正杰
胡瑞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1年訴字第9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小芬
法官林志洋法官張德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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