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45號原告 呂承軒 被告 張晉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小芬
法官林志洋法官張德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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