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 律師
陳瑾瑜 律師上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引用聲請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簡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及第八條第二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羈押在案,復於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裁定自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被告雖以:㈠因一時失慮,縱容朋友自家中為所欲為施用毒品,又誤以為事不關己,而遭相關單位認定從事不法勾當,強行構陷觸犯重罪;㈡羈押前因借車輛予潘姓友人迄今未索回、下落不明,急需被告親自向監理單位辦理車輛報廢手續;㈢羈押前被告受僱公家機關,尚有相關業務及領用公物等事項,亟需被告出面處理移交等事宜;㈣家中子女均為適婚年齡,皆需被告於短期內敲定婚期等事宜;㈤家中高齡之父親罹患有白內障,亟需人照顧等理由,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所述前開㈡至㈤之事業、家庭等方面之需求,並不符合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要件;至上開所述㈠之理由,涉及被告是否涉犯上開罪嫌之實體調查,目前刻由本院調查、審理中,且本院認為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以,本件被告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黃堯讚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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