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四○一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一百零六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七五六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以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四○一號提存事件,提供新台幣伍萬壹仟捌佰元為擔保後,將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於訴訟中達成和解,相對人並已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及國庫收據、和解筆錄、撤銷假扣押裁定狀、撤回假扣押執行狀各一件為證(均影本),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七五六號、九十四年度執全字第三五七號、九十五年度裁全聲字第一二號、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四○一號、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二九號卷宗審閱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瑞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