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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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再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九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係在台北縣新莊市○○街○○○巷○○號二樓,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參之被告乃是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與原告之子 楊秋德 離婚後,嗣於同年十一月八日始辦理遷移戶籍至前揭址,且該址之戶長乃被告之母,足認原告主張被告之住所在前揭處所即可認定。則該前揭民事訴訟法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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