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竹簡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竹簡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四六一號
原告菱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中菱男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邱玉萍 律師送達代收人丙○○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被告寧太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法定代理人甲○○住同訴訟代理人乙○○住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被告應分別自行偕同證人 廖啟印劉文鈞 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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