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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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7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紀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榕芩 (原名:張
慧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0,7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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