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572號
原 告 洪永成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怡霈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