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1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清安 債務人吉隆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菊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吉隆鋼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第51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吉隆鋼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薪資、工作服裝費及職災補償費共計新臺幣(下同)23,860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屏東就業中心介紹應徵吉隆鋼鐵有限公司之相關資料,就形式觀之,其上未有僱用之填載及薪資相關約定,尚難認定聲請人與債務人吉隆鋼鐵有限公司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嗣經本院於107年10月19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上開事項之相關釋明資料及各項費用之請求權依據,及提出債務人吉隆鋼鐵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等資料,並繳納裁判費500元。該裁定業於107年10月25日寄存於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並於107年11月4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然逾期迄今,聲請人仍未補正,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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