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8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振賢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陳光扶 之繼承人、 吳連枝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光扶之繼承人、吳連枝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代繳地價稅金共計新臺幣8,600元及利息。惟聲請人未提出債權釋明文件,亦未提出被繼承人陳光扶、吳連枝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其等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其等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等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陳報上開資料,並應陳報渠等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該裁定業於107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並於
107年11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回證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然逾期迄今,聲請人仍未補正,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