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劉廖阿梅受刑人邱金龍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100年度執更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廖阿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金龍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劉廖阿梅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致無從執行,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施用毒品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偵查機關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於99年5月18日如數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99101771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
(二)又受刑人所犯前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629號,移轉管轄,起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70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99年12月6日確定,等節,亦有前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三)然迨至聲請人通知受刑人執行前揭有期徒刑時,經合法傳拘受刑人,亦合法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否則沒入保證金等情,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具保人通知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保證金收據所留載之具保人居所各1份在卷可參,此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亦於100年
3月10日以100年士檢清執庚緝字第347號對發佈通緝,受刑人亦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0年2月14日以100基檢達偵慎緝字第11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北院木刑齊緝字第730號發佈通緝,迄未緝獲等節,亦有查補逃犯作業查詢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資認定受刑人顯已逃匿至明,從而,本院經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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