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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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47號具保人甲○○
丙○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丙○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同年八月十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具保人分別繳納現金後,二度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均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