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22號原告 徐韶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金華 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應具狀表明「 謝阿郎 之繼承人」之人別資料,並應追加為本件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