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蕭琮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琮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蕭琮釩(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上揭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均為竊盜犯罪,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法益之加重效應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林宜民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附表:受刑人蕭琮釩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共7次)│①有期徒刑2月│││││②有期徒刑3月(共4次)│├────┼───────────┼───────────┼───────────┤│犯罪日期│108.01.23│①108.03.22②108.03.28│①108.04.17②108.04.17││││③108.03.25④108.01.24│③108.04.10④108.04.10││││⑤108.01.27⑥108.01.30│⑤108.03.26││││⑦108.04.10││├────┼───────────┼───────────┼───────────┤│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228號│3765、4204、4580、4926│5254、6058、6123、6126││││、5495號│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585號│108年度易字第682、747│108年度易字第805號││實│││號│││審├──┼───────────┼───────────┼───────────┤││判決│108.04.11│108.07.31│108.08.28│││日期││││├─┼──┼───────────┼───────────┼───────────┤│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簡字第585號│108年度易字第682、747│108年度易字第805號││決│││號│││├──┼───────────┼───────────┼───────────┤││確定│108.05.07│108.08.27│108.09.24│││日期││││├─┴──┼───────────┼───────────┼───────────┤│宣告刑得│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否易科罰│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01號│4616號(編號2前經臺灣│4908號(編號3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上開判決定│彰化地方法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①有期徒刑2月(共3次)│││②有期徒刑3月(共2次)││②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①108.03.28②108.04.03│108.04.29│①108.04.02②108.04.04│││③108.04.06││③108.04.01④108.04.30│││││││││││├────┼───────────┼───────────┼───────────┤│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8632、9025號│3801號│6751、7524、7536、7758│││││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873號│108年度投簡字第34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實││││││審├──┼───────────┼───────────┼───────────┤││判決│108.11.11│108.11.18│109.01.15│││日期││││├─┼──┼───────────┼───────────┼───────────┤│確│法院│彰化地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873號│108年度投簡字第343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決││││││├──┼───────────┼───────────┼───────────┤││確定│108.12.03│108.12.10│109.01.15│││日期││││├─┴──┼───────────┼───────────┼───────────┤│宣告刑得│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否易科罰│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服社會勞動││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51號(編號4前經臺灣│2號│1375號(編號6前經本院│││彰化地方法院上開判決定│(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助│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字第18號)│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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