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57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578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賴嘉慧 債務人班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福 債務人陳明福
一、債務人班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肆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2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明福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