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象棋壹副及賭資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乙○○、甲○○因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罪,業經緩起訴處分在案(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三四五號),而前開案件查扣當場賭博之器具象棋一副及賭檯上賭資一千五百元(新台幣,下同),依同法條第二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法宣告沒收之規定。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