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簡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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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簡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基簡字第733號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等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9,318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9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