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緝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緝字第35號原告 羅佩佳 被告 張瑋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7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鐘乃皓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亮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