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5號原告 張世璿
鄭林俊 賴美菊 張志成 柯貴珠 沈根福 潘永宗 柯凱雄 麥美英
王雪萍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翊森 律師原告 秦美華 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被告 林哲緯
殷玉娥
林昭耀
王蔡月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嘉琳 被告 石富梅
林福利 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