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新簡補字第22號
原 告 中華大道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除違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
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