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再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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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再簡字第5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肆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伍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
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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