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再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再簡字第5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肆萬伍仟柒佰柒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伍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
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