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7年度新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新秩字第37號
移送機關  臺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巷69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
年07月03日以97年度南縣善警偵字第097000934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97年6月20日上午0時25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鎮○○路○○號1樓太空梭生活館內。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 陳葦達 於深夜聚
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情節重大。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少年陳葦達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有臨檢紀錄表及現場相片足稽。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台幣5,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提起抗告。
書記官張豐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