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乙○○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2,30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