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仁欽杰布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點捌玖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仁欽杰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8月23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4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1.8949公克),經鑑定結果,呈大麻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8月23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4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大麻1包(驗餘淨重1.8949公克),經鑑驗後,確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3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077號卷第33頁),是上開扣案物品為違禁物,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部分,則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欣捷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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