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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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 蕭君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坤呈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0萬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二、起訴狀及後附書證需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鄭敏如附錄: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