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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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償還代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02號原告 林碧霞 訴訟代理人 靳國華 被告 郭淳頤 律師(即 林惜之 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二、訴訟費用由被告在管理被繼承人林惜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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