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6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WALIADEWI
邱麗鳳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729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桃簡字第551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WALIADEWI、邱麗鳳為鄰居關係,因細故生糾紛,被告WALIADEWI、邱麗鳳竟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巷00弄0號外路旁,被告邱麗鳳對被告WALIADEWI辱稱:
肖仔 (閩南語)、 蕭查某 (閩南語)、印尼神經病,並對被告WA
LIADEWI比中指,足以貶損被告WALIADEWI之人格;被告WA
LIADEWI則對被告邱麗鳳辱稱:瘋瘋瘋,並對被告邱麗鳳比中指,足以貶損被告邱麗鳳之人格。因認被告邱麗鳳、WALI
ADEWI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㈠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刑法第314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
⒈本件被告邱麗鳳、WALIADEWI被訴罪名,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⒉告訴人邱麗鳳、WALIADEWI已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乙節,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憑。
㈢基上,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刑法第314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述亨法官羅杰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許欣捷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