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字第6號抗告人 黃代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孟全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本院108年度再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郭妙俐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