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126號上訴人 彭素娥
羅秀筠羅秀英 訴訟代理人 李正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
林聖凱 律師被上訴人 傅方菱
傅家盛 傅芳琳 傅芳琦 傅芳球 傅葉桂英 傅恒立 傅芳馨 傅家嬿 傅聖恩 傅子恩 傅偉宸 傅家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關於 傅祖格 繼承人承受訴訟及傅葉桂英、傅家盛承當訴訟程序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1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王本源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書記官鄭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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