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小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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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小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柒佰叁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捌仟叁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計算之利息,及按前述利息計算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吳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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