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 鄒雅裕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盧孟涵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50,000元,應繳裁判費110,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6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