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08號原告 李若華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教育部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