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9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蘇金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育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加朋姚坤輝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4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美金59,117.2元,而按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4年2月24日之美金與新臺幣匯率31.787元換算,應為新臺幣1,879,158元(31.787×59,117.2=1,879,158,小數點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9,1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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