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華利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美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鴻運營造有限公司振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3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2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22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4,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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