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10號原告祐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東興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澤力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6,0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