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73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4年1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君鳳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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