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國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國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 吳育芬
莊榮兆 許榮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司法院、 賴浩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吳景源因103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原起訴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原起訴聲明第三項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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