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82號上訴人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被上訴人 徐寶燕
徐桂玉 徐文政 徐瑋婷 徐子璿 徐子倩 葉佳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