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救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69號聲請人 周曉芬 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相對人 任維新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03年度婚字第51
9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聲請狀敘明在卷,並有各類所得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憑,經本院調取上開離婚案卷核閱後,認聲請人經濟能力確實不佳,須負擔子女扶養費,並積欠他人債務,均經聲請人釋明在卷,且其本案請求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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