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4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于芯 (原名 張競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215107元│自民國104年04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37%計算│├──┼─────┼──────────┼──────┼────────┤│002│4471元│自民國104年04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35%計算│├──┼─────┼──────────┼──────┼────────┤│003│3183元│自民國104年04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85%計算│├──┼─────┼──────────┼──────┼────────┤│004│10155元│自民國104年04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7449號)
(一)債務人張于芯(原名張競文)於民國102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03月20日起至民國107年03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17日止累計226,845元正未給付,其中215,107元為本金;10,454元為利息(2014/12/30~2015/04/17);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于芯(原名張競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07日止累計19,267元正未給付,其中17,809元為消費款;958元為循環利息(2014/12/30~2015/04/07);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004)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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