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救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救字第94號聲請人 詹蓮華 (CHITTHANAKANTHASEN)代理人 施習盛 律師相對人 詹春城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103年度婚字第66
1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審查表1件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