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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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原告 郭明珍 被告 林昭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昭穎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訴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潘韋丞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