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美萱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即新北市板橋戶政事務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渣袋貳包(毛重零點伍零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美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470、7981、798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835號(聲請書漏載109年度毒偵字第5470、798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8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殘渣袋2包(毛重0.5026公克)經送檢驗,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呂美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470、7981、798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8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所涉之上開案件,遭查扣之殘渣袋2包,經以乙醇沖洗,均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5026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新北地檢署109年度白保字第4079號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押物照片各1紙附卷可佐(見109年度毒偵字第3213號卷第32頁、109年度毒偵字第7981號卷第6至7頁),衡情該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已無法與殘渣袋析離,除經鑑驗所需部分業已鑑析用罄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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