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上訴人 張浚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沁宜陳宛蓁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6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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