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96號原告展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淑琴 被告根昌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2,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萬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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