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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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凱元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雖有誤載情形,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李佳靜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附表:
頁數/行原判決內容更正後內容第1頁/第20行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基於侵占離本人持有物之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