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改子女姓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85號原告乙○○被告甲○○
巷35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改子女姓氏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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