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247號聲請人甲○○被繼承人乙○○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家事庭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