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710號
原 告 許棟海
被 告 洪仁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
在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又起訴
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
3日以106年度豐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
判費4,460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