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勞小字第84號
原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訴訟代理人 陳子程
張世奇
被 告 陳文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2
樓(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
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錦源